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陽江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陽東學校。
學校地址: 陽江市陽東區東城鎮迎賓大道金桂花園內。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是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民辦學校。
第四條 學校堅持以“依法辦學、依規管理、民主治?!睘樵瓌t,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為學生的一生發展夯實基礎”為辦學宗旨。
學校辦學理念:立德樹人,全面發展
學校校訓:文明 勤奮 博學 健美
學校校風:民主 和諧 求實 創新
學校學風:勤學 好問 樂讀 善思
學校教風:敬業 愛生 嚴謹 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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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陽江市陽東區卓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投資辦學和運作,由陽江市陽東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以陽東城區金桂花園3.6萬平方土地為學校用地合作辦學,由陽江職業技術學院負責教育教學和管理。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登記在陽江市陽東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名下,動產(即設備設施)登記在學校名下。合作期滿或合同終止,不動產歸陽江市陽東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所有,動產歸陽江市陽東區卓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學校開辦資金為2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層次:小學和初中。
(二)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3.6萬㎡,建筑面積3萬㎡;計劃最大招生量為54個教學班。
(三)辦學形式:采用全日制教學。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后,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為陽東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為陽東區民政局。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3人,分別為舉辦者和學校教工代表。具體為董事長莫萬歡、副董事長許嘉桓、董事馮仕興,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董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董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分別為出資者代表和學校教工代表。具體為監事長陳武昌,監事鐘志海、馮宇。
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依法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情況;
(二)對本單位董事會、董事、校長的行為依法、依照章程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董事會、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及時予以糾正;
監事會或監事有向登記管理機關直接反映情況的權利。
第十九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合法權益,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四)代表監事會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六)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會議規則:
(一)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
(二)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可視為同意監事會的決議。
(三)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
(四)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由董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董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三十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五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七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八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九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收取的學雜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四十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余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九條 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董事長、董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于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于2016年7月10日表決通過后生效,學校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修改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陽江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陽東學校
2016年7月10日